原、被告之间为兄弟姐妹关系,其母为吕素琴。母亲吕素琴与第一任丈夫刘少礼育有五子女为刘艳飞、刘启华、刘启山、原告刘丽杰、被告刘启东,与第二任丈夫刘少恩育有两子女某与被告刘启林,现两任丈夫及子女刘艳飞、刘启华、刘启山已去世。母亲吕素琴曾由其女刘艳飞赡养,后因刘艳飞生病去世,自年起由原告刘丽英赡养。母亲吕素琴现患有老年痴呆症,且生活不能自理,同时又无法分辨儿女,无法辨识日常事物,身边需要人常年照料。
另查,据原告刘丽英所述吕素琴现无特殊药物治疗开支需求。
再查,吕素琴有由社区每月发放元的老年补助卡一张,现在被告刘启林处。
又查,老人的财产状况据原告所述,有楼房一套、村宅一座,另有财产40,元由吕素琴外孙保管系用于老人身故后的丧葬支出费用。除未实际享有补助的补助卡外,吕素琴无其他收入来源。
又查,根据《辽宁省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全体居民人均消费年支出为22,元,即每月为1,.25元。
刘丽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的母亲赡养费和护理费1,元,母亲社区的补助费元卡归还本人。事实理由:因原告的母亲除社区补助元外,无任何收入,(母亲补助费一直被刘启林扣用),现母亲年事已高,生活不能治理,需儿女24小时轮流照顾,轮到次女刘丽杰、次子刘启林拒绝赡养,原告多次劝说调解,依旧拒绝赡养义务,无奈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在本案中,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和护理费1,元一节,因吕素琴现已91岁,年事已高,患有老年痴呆症,无辨认和控制事物的能力,确需护理和照顾,且老人无收入来源,社区补助亦未实际享有,因此,作为子女的原、被告不仅要给予母亲生活上的照顾,还应当给予精神上的慰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每人应当支付的具体金额,经综合考虑本地消费水平、吕素琴的基本生活情况及子女的负担能力,该院认为,具体支付金额以《辽宁省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的全体居民人均消费年支出为22,元即每月为1,.25元的标准计算为宜,即被告每人每月应给付母亲吕素琴.56元(1,.25元/4人=.56元),对过高请求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一项,因老人现未雇请专人照料,故该院对护理费一项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刘启林、刘丽杰主张原告刘丽英并非被赡养人,无权主张赡养费一节,因老人吕素琴现年事已高并患有老年痴呆症,且经该院庭审工作人员与老人吕素琴当面实地会见观察并交流得知,虽老人吕素琴身体状况良好,但现已无法与人正常沟通,无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此情况下老人已无法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其现有自身状况亦不可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老人现居住在原告刘丽英家中,原告实际承担赡养之责任,原告刘丽英有权利通过诉讼方式提起赡养费纠纷,从而维护原告刘丽英自身的权益,且原告符合起诉条件,故该院对于被告刘启林、刘丽杰称原告刘丽英无权主张赡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刘启林、刘丽杰称其具有赡养母亲的赡养能力,愿意承担实际赡养责任一节,因老人吕素琴现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不便于更换居住环境或以子女轮流赡养的方式进行生活,故该二审法院出于对人文关怀的考虑以及对老人现实情况的尊重,酌情认定不宜采取子女轮流赡养方式赡养老人,从而不改变老人的生活环境和起居习惯,故该院对于被告刘启林、刘丽杰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刘丽英主张被告刘启林返还母亲吕素琴社区补助卡一节,因社区补助卡系社区对于母亲吕素琴的补贴,实际权利应由母亲吕素琴实际享有,故被告刘启林应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被告刘启东、刘丽杰、刘启林每人每月给付其母亲吕素琴赡养费.56元;二、被告刘启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其母亲吕素琴社区补助卡;三、驳回原告刘丽英其他诉讼请求。
刘丽杰向二审法院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每月不给付赡养费.56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不是被赡养人,无权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刘丽英有权利通过诉讼方式提起赡养费纠纷,从而维护原告刘丽英自身的权益,且符合起诉条件,并对于刘启林、刘丽杰称刘丽英无权主张赡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首先,被上诉人不是被赡养人,其无权索要赡养费,索要赡养费只能由被赡养人本人主张。由于母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依法由母亲的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均是监护人,而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对被上诉人自行充当母亲的监护人持有异议,均不同意其担任监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故本案由于各监护人对被上诉人担任监护人持有异议,故应当由母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而被上诉人不是母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的监护人,其也就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其次,母亲是一直在自家居住,根本没有在被上诉人家居住过,何来在被上诉人家居住过,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也是错误的;再次,上诉人愿意赡养母亲,也有能力赡养母亲,之所以暂时没有赡养,完全是因为被上诉人擅自霸占母亲的住房,上诉人无法进入母亲住房导致的,上诉人暂时不能赡养母亲的责任完全在于被上诉人。
二、原审法院认为母亲由被上诉人赡养错误。原审法院认为老人吕素琴现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不便于更换居住环境或以子女轮流抚养的方式进行生活,不易采取子女轮流抚养的赡养方式赡养老人,从而不改变老人的生活环境和起居习惯,故刘启林、刘丽杰主张赡养不予支持是错误的。首先,上诉人愿意赡养母亲,也愿意自己赡养母亲,而不是轮流赡养母亲,而原审法院却以不宜采取子女轮流抚养的赡养方式赡养老人,剥夺上诉人亲自赡养的权利显然是错误的。其次,上诉人赡养老人更有利于母亲安享晚年,第一,上诉人愿意赡养母亲;第二,上诉人有能力赡养母亲;第三,上诉人比被上诉人身体好,而被上诉人在开庭时就曾晕倒,身体不好,无法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而上诉人完全有能力赡养母亲。
三、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没有经过质证,就予以采信是错误的。上诉人至今没有看到被上诉人提交的视频,而原审法院对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予以采信,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原审法院认为存放在母亲外孙的40,元是丧葬费用是错误的,此款是赡养母亲的费用,是上诉人给付母亲的,存放在母亲的外孙手中,此款不是丧葬费用,应当用于支付母亲的生活费用,而不是用此款办理母亲的丧葬事宜,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是错误的。
五、原审法院认定母亲有两套住房是错误的,母亲只有一套住房,在农村的住房不是母亲的,而是上诉人的,和母亲无关。另外,被上诉人是在大姐刘艳飞去世以后,才强行霸占母亲房屋的,其赡养母亲是在年底开始的,至今只有几个月时间,其就提起诉讼,显然不具备赡养能力。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无权代替母亲提起诉讼,索要赡养费,故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起诉。
刘启林向二审法院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每月不给付赡养费.56元,不返还母亲社区补助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刘启林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前五项与刘丽杰一致,其第六项为:社区补助卡是母亲的,被上诉人无权索要。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无权代替母亲提起诉讼,索要赡养费,故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起诉。
刘丽英、刘启东答辩: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二审期间刘丽英提交了母亲吕素琴的音像视频,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均未有异议。
二审法院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1、刘丽英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2、被赡养人吕素琴应如何赡养更为合适;3、吕素琴的存款40,元应否用于生活费支出;4、刘启林应否返还吕素琴社区补助卡。
关于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经查,双方当事人之母吕素琴,现年91岁且患有老年痴呆症。其曾由其女刘艳飞赡养,后在刘艳飞于年生病去世后,由刘丽英接替照顾至今。吕素琴除社区补助元外,无其他任何收入。刘丽英在一审法院起诉称:“母亲补助费一直被刘启林扣用,现母亲年事已高,生活不能治理,需儿女24小时轮流照顾,轮到次女刘丽杰、次子刘启林拒绝赡养,经多次劝说调解,依旧拒绝赡养义务,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另查,在刘丽英提供的吕素琴视频录像中,刘丽英在吕素琴清醒时问:“国家给岁数大的人发的补贴,都被你儿子花了,你花着没?”及“现在他们大伙都不拿钱养活你,就我一个人养活你”。吕素琴回答:“我没花着那个钱,你给我要这个钱”及“你问问他们:我妈就我一个人的啊?没养过你们啊?你们谁也不管都我个人管啊”“(同意你去要生活费)我怎么能不同意呢?你给我要钱还不同意,我还上哪同意?别人谁管你?”以上证据均系吕素琴真实意愿的表示,二审法院予以采信。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吕素琴的四名子女,现仅由刘丽英一人在进行日常照顾,为请求其他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刘丽英以其名义代表吕素琴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吕素琴现精神及身体状态,对其诉求予以受理并无不妥。
综上,一审法院因吕素琴自身状况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英现实际承担赡养责任,为维护刘丽英的权益认为刘丽英有权利提起诉讼,主张吕素琴的赡养费并无不妥,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刘丽英无权主张赡养费诉讼的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刘丽杰于本案二审中提出“上诉人暂时没有赡养是由于被上诉人擅自霸占母亲住房,上诉人无法进入母亲住房导致,其不能赡养母亲的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刘丽英,其无权提起诉讼。”但并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经查,刘丽英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自从我姐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助照顾,我发现母亲早就老年痴呆了,都是我姐照顾,我姐有病去世我认为跟这有直接关系。我说轮流赡养问他们是否同意,他们都说同意,后来轮流到刘丽杰的时候,她一直不来照顾,我跟他女儿打电话,让她女儿帮忙劝说,她也不来,我又找村里,村里喊她来,她也不来也不管,她说你有能耐就去法院告我,找村里也没有用,我坐家等着你。”、“老人自己住在自己的房子,所有的费用母亲没有办法交,一直都是我在交,所以我需要其他人平摊费用。6元是根据老人有老年痴呆,不能自理,需要我领着去,都是我一个人照顾。除了补助卡没有任何其他钱,有地有山租出去了,钱都给刘启林了”。刘丽杰在一、二审庭审中辩称:“赡养费的问题我母亲不用拿钱,我有能力照顾我母亲。轮流赡养,原告强行要求母亲归他们,还要求我们强行轮流,还不让接家里照顾;我母亲先后有2任丈夫”,后提交答辩材料表示:“自己家里有小女儿上学需要照顾,不同意轮流赡养,且轮流赡养母亲百年后与谁合葬有争议,希望母亲归其赡养”。刘启林一审庭审答辩:我不同意给赡养费,因为我动迁费是我跟我母亲二人的,房子、钱什么也不给我,让我出去,我说我什么也不要,咱们法庭见,他说我在法庭等你。年我就起诉到铁东法院,法院给予调解,一共动迁26万元,原告给我15万元。”刘启林答辩材料表示:“愿意赡养母亲”。刘启东庭审答辩主张:“没什么意见,我挣不来钱,岁数大了,身体有脑血栓”。另查,在刘丽英提供的吕素琴视频录像中,刘丽英在吕素琴清醒时问其是否同意由子女们挨家接走伺候时,吕素琴回答:“我不爱去,我上人家那碗朝上碗朝下那么容易吗?我就在这自己家,有碗饭我就喝点,没有我就饿着”。
综合上述陈述,二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赡养人年事已高,其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开自己的住处。吕素琴虽患有老年痴呆症,但对其清醒时的意思表示不应违背,子女们应尊重老人的意愿生活,且由女儿照顾母亲比较方便,因上诉人刘丽杰现小女儿上学需要照顾不能离家的处境,被上诉人刘丽英自姐姐去世后一直在母亲家照顾母亲的起居,从最有利于老人利益考虑,应由刘丽英照顾吕素琴更为合适。故一审法院认为刘启林、刘丽杰虽主张其具有赡养母亲的赡养能力,愿意承担实际赡养责任,但因老人吕素琴现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不便于更换居住环境或以子女轮流赡养的方式进行生活,出于对人文关怀的考虑以及对老人现实情况的尊重,为不改变老人的生活环境和起居习惯,判决不采取子女轮流赡养方式赡养老人,而由刘丽英在吕素琴住处负责照顾,并依照《辽宁省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的全体居民人均消费年支出为22,元,即每月为1,.25元的标准,确定吕素琴的四名子女刘丽英、刘启东、刘丽杰、刘启林每人每月给付母亲吕素琴.56元(1,.25元/4人=.56元)合理,该判决并未剥夺二上诉人赡养老人的权利,故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另查,一审法院认定“老人现居住在原告刘丽英家中”有误,二审法院予以更正。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应当先由相关部门确认监护人的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吕素琴子女,均具有吕素琴法定监护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刘丽英自年11月接管母亲至今,二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而是在刘丽英提起赡养费的诉讼后方以其非指定法定监护人为由,不同意母亲归刘丽英赡养。二审法院认为,二上诉人请求确认指定监护人可另行诉讼。综上,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指定监护人之前,对吕素琴的赡养问题先进行判决,是为及时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诉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此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第三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吕素琴虽有存款40,元系其自愿放其外孙保管,但该款系吕素琴为用于自己百年之后的相关费用,除此再无其他收入,上诉人以此作为可以免除自身赡养义务的理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将该款确认为待老人身故后的丧葬支出费用符合常理,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第四个争议焦点。经查,刘启林与刘艳飞、马文元之间不当得利纠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调解书,由刘艳飞、马文元赔偿刘启林15万元。其中并无有关刘启林可以不付赡养费一节。上诉人刘启林于二审法院二审中提出“如果由刘丽杰赡养母亲,我就拿卡出来”,刘丽英陈述:“刘启林于年8月、年6月两次将卡中余款取走,共计3,元”。二审法院认为,刘启林无故扣留吕素琴所享有的社区补助卡多年理应交出,其以社区补助卡是母亲的,刘丽英无权索要拒绝返还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采信的视频证据没有进行质证一节。二审法院二审庭审中,对于吕素琴有关愿意在自己家养老的音像视频进行了播放,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对该视频是否质证,并未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故对上诉人此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母亲吕素琴有两套住房一节,因与本案无关,且不能因为有财产而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故对上诉人此项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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