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京刑初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玲娃,女,年7月8日出生。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年5月至6月,被告人张玲娃在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18号院4号楼七单元×担任保姆工作期间,多次殴打被看护人员刘某1(85岁,老年痴呆症,行动不便),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玲娃于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玲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玲娃对起诉书指控其在年5月至6月期间多次殴打被害人提出异议,指出有时是手重,不是殴打行为,没有殴打的故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玲娃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玲娃在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18号院4号楼七单元×受雇佣负责看护刘某期间,多次对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正常交流的有老年痴呆症状的被看护人员刘某(85岁)实施击打头面部、扇嘴巴等虐待行为,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玲娃于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2证言:系本案被害人刘某1的孙女。年5月10日晚我通过手机浏览安装在我爷爷刘某1家中的监控软件,发现当日19时许刘某1坐在轮椅上快歪倒时保姆张玲娃用胳膊肘撞了刘某1头部两下。当时我没有找张玲娃说这件事。后来我经常通过监控软件看家中的情况,发现张玲娃经常用胳膊肘撞刘某1头部、掐脸、扇嘴巴、咬后背,至少十次以上。6月9日我查看软件后发现张玲娃多次扇刘某1嘴巴,刘某1不小心从轮椅滑下去后张玲娃在扶的过程中抽了刘某1好几个嘴巴,又捶刘某1头部、按刘某1的脑袋,扶起来后推了刘某1好几下。后我就报警了。
我们是年和张玲娃所在的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张玲娃是年2月被中介公司派过来的,年年底张玲娃回老家过年,后受疫情影响一直没有回来。今年4月张玲娃主动联系我的母亲李某要回来继续照顾刘某1,张玲娃隔离完成后又回来照顾刘某1,这次是我们自己联系的,没有签订合同。我的爷爷刘某1今年85周岁,患有老年痴呆,不能与人正常交流,生活不能自理。
2、证人李某证言:年5月,我的女儿刘某2在家中装了一个摄像头,后我听刘某2说我的公公刘某1被保姆张玲娃打了。我说先凑合,把她弄走了就没有人照顾老人了。后我发现张玲娃经常对刘某1动作粗鲁或殴打老人,有时把剩饭剩菜给老人吃。直到年6月9日刘某2说刘某1又被打了,这次打的比较恶劣,我们就报警了。
年初我通过中介找的保姆张玲娃,一直干到年底,春节前张玲娃回老家过年,后受疫情影响一直没人照顾刘某1。直到4月张玲娃跟我联系想回来,我同意了。刘某1患有老年痴呆、意识不清,无法与人正常交流。
3、证人江某证言:系老兵爱民家*服务有限公司(北大地店)负责人。张玲娃是我公司派遣的保姆,她从年开始在我公司工作,我们与保姆没有直接的雇佣合同,只有一份三方合同。年2月我公司推荐张玲娃去李某家当保姆,负责照顾李某的公公的日常生活,直到年1月底。当时没签三方合同,是我公司与李某、张玲娃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后张玲娃1月离开回老家过年了。张玲娃过完年后回李某家继续当保姆我公司不知道,应该是张玲娃和李某私下达成的服务协议。张玲娃之前的工资是每个月元,是李某直接给的张玲娃,每月都给没有拖欠。
4、老兵家*合同书:张玲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情况。
5、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刘某1的身体损伤情况及其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
6、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民警联系刘某2询问刘某1医院诊断老年痴呆的相关证明,刘某2答复称刘某1医院就诊老年痴呆,刘某1日常生活中无法正常交流,言语不清、记忆力减退;民警尝试与刘某1交流询问,刘某1无法陈述其被害经过及事实,无法配合民警工作;江某称公司与张玲娃没有直接签订合同,目前只有一份张玲娃与雇主的三方合同,因雇主家中情况不需要张玲娃继续照顾老人,故辞退张玲娃。后年2月起张玲娃到李某家中照顾刘某1,张玲娃、李某与家*三方没有签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李某与家*公司只有年签订一份合同,后期没有再签订合同。
7、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年6月9日14时44分许刘某2报警称保姆虐待痴呆老人。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情况。
9、身份信息:被告人张玲娃的基本身份信息。
10、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案件破获情况及被告人张玲娃的到案情况。
11、被告人张玲娃供述:年3月我通过家*公司签约到刘某1家当保姆,年1月解除合同回原籍过年,年后由于疫情影响没有回来,后来我给刘某1的儿媳妇打电话约定继续到他家当保姆。年4月我到他家,这次没有通过家*公司也没有签订合同。年6月9日10时许,我喂刘某1吃早饭,还剩两个饺子时刘某1不吃了,我想让他吃完就拿着饺子往刘某1嘴里塞,过程中刘某1咬了我的手,我就打了刘某1两个嘴巴。11时许,我发现刘某1从轮椅上向下滑,我过去想把他扶起来,我没搬动,我有点生气就打了刘某1头面部几下,之后我把刘某1放躺在地上,用力向前推了两下,我从后面抱着腰把刘某1抱起来坐好。14时许刘某1的家人报警了,警察来了。刘某1今年85岁,患有老年痴呆,基本上不能正常交流。从4月23日回到他家当保姆后我还有过两三次打刘某1头面部的行为,一般都是他不好好吃饭引起的,还有就是有时我搬他时搬不动就会推刘某1一两下。
其当庭供述称有些动作不是打刘某1,是手重了,不是故意殴打行为。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相互印证的部分足以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对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孝亲敬老不仅是情感的表达,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负有看护职责的服务人员应在职业要求及道德范围内尽己所能履行看管、照料、保护等看护职责。雇主与看护人之间应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共同承担照顾老人的义务。同时中介机构应加强监管,督促从业者规范自身行为。
被告人张玲娃作为与雇主达成看护协议并每月定时收取工作报酬的家*服务人员,对患病老人负有看护职责,但张玲娃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在被看护人处于生活无法自理、无法正常表达的弱势境况下,实施击打头面部、扇嘴巴、强行喂食等虐待行为,情节恶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玲娃的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玲娃犯虐待被看护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人张玲娃在年5月至6月期间多次对被看护人员刘某1实施击打头面部、扇嘴巴等行为,与其当庭称只在6月9日打过刘某、之前的一些行为是手重不是殴打的辩解意见明显不一致,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玲娃的当庭供述与在案证据证明事实不一致,并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玲娃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张玲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玲娃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禁止被告人张玲娃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看护工作。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20151刑法(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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