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徐老太太与丈夫都是抗战时期的老革命,他们共育有五个子女。丈夫在年病故,年老太太按*策买下了房改房。年徐老太太写下自书遗嘱,表示第四个孩子平时一直照顾父母,买房时也拿出部分房款,自已去世后房子归老四所有,因其他孩子也常常探望与关心自已,要求老四在其遗产中分别给每人元。写完后签了名盖了章,并有两位同时期的老战友见证了写遗嘱的过程,但没有在遗嘱上签名。老太太在战争年代有头部受伤,自年至年先后四次住院,诊断为:陈旧性脑梗塞,老年性痴呆。年7月,老太太的孩子中老大与老二起诉,后法院宣告老太太为无行为能力,老大与老二成为老太太的指定监护人。之后老太太的工资卡由老大老二保管,并支付老太太日常支出直至年5月老太太去世。老二与老四用老太留下的现金办理了后事,老大领取了老太太的丧葬费6千及抚恤金20余万,老太太工资卡里1万多余额也由老大取出。关于老太太的遗嘱是否有效,争论焦点在于老太太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老四出具了母亲老战友的证言表示母亲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完全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老大老二则以母亲住院病历为证,并以年法院宣告老太无行为能力作为依据,要求判遗嘱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年老太太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但并不表示老太太立遗嘱时不具有行为能力,老太太的自书遗嘱符合形式要件,确认遗嘱有效。二审中,老大一方又请司法鉴定中心的方某出具一份老太太行为能力证明的补充说明,说明老太太年时属于行为能力不完全。后经调查发现,此补充说明系方某的个人行为,因加盖了鉴定中心的公章,方某事后声明是听信委托人单方言辞所作,不具法律效力。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按老太太遗嘱执行。心愿传承遗嘱库专家解读: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除了形式要件符合法定要求之外,立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老太太因早年有受伤经历,也有老年痴呆的诊断,而且还被法院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但并不能说明,老太在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或是行为能力受限。遗嘱继承人提供了老太太立遗嘱时在场证人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表明了老太太立遗嘱当时头脑清醒,意识明确,所立遗嘱是老太太的真实意愿。而老太太的大儿子通过不合规渠道获得所谓“补充说明”因是操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信。心愿传承遗嘱库专家提醒,公民订立遗嘱请先到专业机构向专业人士咨询后再订立,确保遗嘱合法有效,实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