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观点:被诊断为老年性脑改变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效力应予认定。
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为证明张承樑在订立遗嘱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而申请鉴定,但因张承樑已去世致使鉴定机构无法鉴定。而张承樑于年12月4日被诊断为老年性脑改变的事实及证人证言,均无法直接证明张承樑在订立遗嘱时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认为张承樑立遗嘱时已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杭上民初字第号。
否定观点:认为老年痴呆症会造成认知障碍,可能影响意识判断,遗嘱效力不予认定。
因老年痴呆症会造成人的认知障碍,可能影响意识判断,故不能确定年时蒋某立遗嘱时是否意识清醒,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本院对该份自书遗嘱不予认可。()京民初号
通常处理方式:结合具体病情以及书写遗嘱的环境具体分析和认定效力。
首先患有阿尔茨海默氏病与无行为能力并不能等同,阿尔茨海默氏病病情亦存在轻重差别,现无法判断其具体病情,无法直接推论金碧华在立遗嘱当时已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其次,金碧华虽在立遗嘱前曾被诊断为患有阿尔茨海默氏病,但其经治疗于年12月16日出院时,医院的诊断记录明确记载其“神清,精神可,对答切题”,而其被诊断为脑萎缩系在立遗嘱之后;第三,涉案遗嘱系金碧华在天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室内且在社区工作人员在场下的情况下现场书写,无证据证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对其的行为能力提出异议,故被告冯某2主张遗嘱非金碧华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浙民初号。
生活中关于“糊涂”等对人精神状态的表象描述,并不必然证实该自然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同时涉案病历的体格检查中存在“老年男性,神志清、精神可”等描述,证人证言亦可证明田A在立该遗嘱前后行为正常、无需专门的看护,故被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鲁01民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