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在年代的人,父母年纪都不小了,各种关系到父母切身利益的个案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现实难题。
比如在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这方面,我国民事法律仍坚持对老年人群体进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推定的认定方式。
然而,此种法律推定方式极易忽略对患有老年痴呆症这一特殊群体特征的考虑,尤其是在老人去世后引起了一系列有关遗嘱继承等家庭纠纷。
本文涉及案例及法条,内容较长,建议收藏保存后慢慢阅读。
本文以择新及筛选高级别法院判例为条件,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关于对患痴呆症老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问题引发的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等案例进行筛选和总结,望对读者起到帮助。
案件一:青某某、杨甲(再审申请人原为青某某,因其在再审中去世,依法将再审申请人变更为青某某的原监护人杨甲)与杨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渝民再80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青某某去世前虽患病多年,但青某某在签订案涉《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未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签定案涉《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于杨甲提出案涉房屋买卖时青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而提出案涉房屋买卖并非青某某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总结: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老人在未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能直接当然推定其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二:杨甲与杨乙、杨丙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号:()京民申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文字内容清晰,意思表达明确,可以认定该遗嘱正文、日期及被继承人曹某某的签名系其本人书写这一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杨甲虽主张曹某某立遗嘱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在一审中申请对曹某某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但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均以无法鉴定为由予以退案。二审中杨甲提交北京天康昊正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对曹某某精神状态的审查意见》,欲证明根据曹某某的病历,曹某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该鉴定文书系杨甲单方委托所作且与一审中法院委托的两家鉴定机构的回函内容相悖,二审法院对该鉴定文书未予采信,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不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涉案遗嘱真实有效,并按照遗嘱分割涉案遗产,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总结:当事人一方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对被继承人精神状态的审查意见根据被继承人的病历,认定其患有器质性痴呆(老年痴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该鉴定意见与一审中法院委托的两家鉴定机构的回函内容相悖,当事人据此向法院主张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三:刘甲、刘乙、刘丙、刘丁与乔某、刘戊赡养纠纷案
案号:()豫14民终号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乔某对其子女刘甲、刘乙、刘丙、刘丁与刘戊提起赡养纠纷的诉讼。《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乔某自年5月即患有痴呆症,其民事行为能力涉及到应否确定监护人参加诉讼,直接关系到乔某能否独立作为原告参加诉讼问题,应通过特别程序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认定。乔某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认定后,可另行提起诉讼。
总结:患痴呆症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涉及到应否确定监护人参加诉讼,直接关系到其能否独立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问题,应通过特别程序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认定。
案件四:孙甲等与叶乙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案号:()京01民终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滕某的病历记录,滕某作出公证遗嘱时患有老年痴呆症,老年痴呆症对滕某行为能力的影响程度需经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定。法院在诉讼中委托鉴定机构对滕某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以检材不完整,缺少鉴定时间节点的精神科专科检查(如精神状态、记忆、智能状态的测评等),无法对其订立公证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为由不予受理。滕甲提交的《法医精神病专家意见书》由其单方委托,出具单位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且评定滕某系重度老年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医院年9月29日住院病历及年10月29医院住院病历,此两份病历已涵盖在法院向鉴定机构提供的检材中,故《法医精神病专家意见书》的结论依据充分与否存疑,法院对《法医精神病专家意见书》的结论不予采信,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滕某作出公证遗嘱时欠缺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
总结:老年痴呆症对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的影响程度需经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定。继承人提交的《法医精神病专家意见书》系其单方委托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且其结论依据充分与否存疑,法院对该意见书不予采信。
法律条文:《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部门等。
我是观法,我在深圳。如您有类似的法律疑问,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