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虎*尚不食子,何况人乎?然,世道诡异,人心叵测,总会有一些事情令人瞠目结舌,唏嘘不已。
64岁杨先生导演了一场故意杀人大戏,被害人是他38岁的亲生儿子。他与姐夫联手,将智障儿子骗到海边,推入海中,然后报警称意外死亡。
之前,他给智障儿子投了保。他的杀人行为,客观上具有骗保性质。
为什么要杀死自己的亲生儿子?杨先生说,儿子从小因中*造成智力残障,长大后无法工作,且平时爱喝酒,暴力倾向较严重。整天除了吃饭不做事,跟人打架,全家都被他拖累,已经负债八十万。他不应该活在这个世界上。
一、继续忍受苦难与犯罪杀人解脱,是一个两难选择
海因兹偷药是个著名的两难选择故事。海因兹的妻子病危,而他却无钱支付高额的医药费。在药商既不肯降价又不肯延期付款的情况下,为了救妻子的性命,海因兹破门而入偷了药。
是遵守法律不偷药而延误了妻子的生命?还是不遵守法律偷药而维护妻子的生命权利?摆在海因兹面前的是一道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选择题。这道题,同样摆在了杨先生的面前。
智障儿子的生命无疑受到法律的保护,谁都没有权利非法剥夺,即使他的父亲杨先生也一样。尊重和保障儿子生命的代价对杨先生而言不堪重负,除了80多万的负债,还有无法预料的暴力侵犯,这是一种常人难以容忍的物质、身体以及精神的多重负累。在尽父亲的责任维护智障儿子的正常生活与杨先生摆脱儿子的困扰回归自己的正常生活之间,如何做出选择,确实两难。
或许,正是选择存在困难性,杨先生的姐夫才艰难地选择了介入。
二、从抱怨到杀人,犯罪心理形成是环境影响的结果
根据社会学习理论,犯罪心理的主要成分或内容,是通过学习从环境中获得的。环境是宽泛的概念,不仅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社区)环境,而且还包括行为人可能触及的媒体电视、电影广播、报刊杂志等,犯罪人可以从环境中习得犯罪意识、犯罪手段甚至反侦查技术。人到了一定年龄,犯罪心理的主要成分通常是通过个人因素与环境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然后,在犯罪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犯罪行为。
杨先生初步犯罪心理的形成,主要是个人将犯因性环境因素内化的结果。杨先生知道杀死智障儿子获得生活上的彻底解脱,知道通过为智障儿子投保获取保险利益,说明杨先生在实施杀人犯罪行为之前,已经形成了犯罪心理,而这种犯罪心理,肯定是观察学习的结果。
杨先生的家庭环境具有特殊性。智障儿子当然是最重要的环境因素。在通常情况下,环境因素的犯因性性质是相对的,即类似的甚至是同样的环境因素,比如同样是智障儿子,同样是家庭负债,对有的人来说可能是犯因性因素,而对另外的人来说可能就不是犯因性因素。所以,环境因素性质的认识和评价,取决于个人与众不同的心理特征。
心理与行为具有交互影响的效果。当初步犯罪心理形成之后,反过来又会影响个人认识活动的选择性,一旦遇到合适的环境条件,行为人极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
个人是否会实施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情境因素。在本案中,被害人即智障儿子给杨先生带来的生活困扰远远超出其承受范围,不仅在金钱上付出巨多,债台高筑,而且在身体上忍受畸重,经常遭受智障儿子的暴力侵犯。杨先生生活不幸的“祸根”,都是因智障儿子而起,为此,他的愤怒,怨恨,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宣泄出来,并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自己不幸的根源——除了杀死智障儿子,还要用智障儿子的生命谋取非法保险利益。
杨先生没有像现实生活中的绝大多数人那样,直面自己的犯罪冲动,要么将其压抑下去,要么加以升华,以符合社会要求的方式加以发泄,而是经过利弊权衡,得出利大于失的结论,进而实施杀人犯罪行为。
三、父亲为何指控智障儿子不应活在这个世界上?
英国犯罪心理学家克莱夫·霍林指出,犯罪人在下列认知方面与守法者有差别:
一是自我控制差异。杀死智障儿子的父亲自我控制能力较差,面对生活中的矛盾问题和冲突,不能有效克制行为,积极化解情绪,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或者解除面临的威胁,缺乏自我控制,易生犯罪冲动。
二是控制点差异。控制点指个人对于自己能够控制其行为的程度的认识。每个人的控制点不同,同样面临指责,有人默默忍受,有人针锋相对,有人愤而攻击。同理,面对同样的家庭负担如智障儿子,绝非都像杨先生那样选择杀人。杨先生与常人相比,更容易受外部因素的控制。
三是共情差异。不论是在能够理解他人处境的思维技能方面还是在感受他人的情绪能力方面,杨先生都不能将心比心,像正常人那样履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杨先生从自己的角度出发看待生活,过于强调自己38年来遭遇的诸如举债、身体侵犯等困难和痛苦,并没有充分考虑智障儿子的生命权利及与智障儿子有关人物的思想感情,没有准确预见自己杀人的行为后果及可能带来的生活巨变与情感冲突。
四是道德推理水平差异。杨先生对智障儿子充满了抱怨,指责他平时爱喝酒,暴力倾向严重,声讨他拖累全家,指控他不应该活在这个世界上。我们很难相信这样的话出自父亲之口。由是观之,杨先生的道德推理发展有迟延现象,道德发展水平低于普通守法者。
五是社会问题解决技能差异。社会问题解决技能要求人们具有理解情景的能力、想象可能的行动过程的能力、思考和评价不同行动可能导致的后果的能力以及决定行动过程并计划如何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杨先生不仅没有解决好智障儿子的生活问题,而且还以杀人手段摆脱生活困扰并通过杀人谋取骗保利益,显然不具有社会问题解决技能或者这方面的能力严重欠缺。
四、杀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杀人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即便杨先生杀死了自己的智障儿子,在有些人看来实属生活所迫,被逼无奈,但依然不会遭到法律的宽宥和赦免。杀人必须心狠,否则下不了手。杨先生不仅心狠,而且心硬,心坏——若非如此,他怎么能想到以智障儿子的死来骗保呢?
像杨先生这样的杀人犯罪人,通常具有如下心理特征:
1、认知特征:杨先生过分夸大了智障儿子造成的生活不利。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尽量照顾好自己的智障儿子,似乎没有人非议和谴责,但杀死了他,永绝后患,则令人不能容忍。之所以选择杀人,或在于杨先生对不利事实的过分夸大,只有这样,才可能增强消极情绪,加重生活挫败感,从而做出过度反应。杨先生还为自己的杀人行为进行了辩解,如智障儿子不工作、喝酒、打人、拖累家庭、负债严重,从而得出他不应该活在这个世界上的结论,这是杨先生采取不恰当合理化技术解除自己的道德信念,摆脱对犯罪动机和行为倾向产生阻抑作用的道德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罪恶感,克服制约杀人犯罪的心理困扰。
2、情绪特征:杨先生不是激情杀人,而是理性杀人。为了杀人,他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投保,密谋,旅游,杀人,骗保,思考内容具有独特性,明显不同于普通守法者。
3、动机特征:犯罪必有动机。杨先生将智障儿子推入大海杀人,具有多重动机。首先是报复,38年来的经济透支、身体威胁和精神紧张可以借此彻底解脱;其次是泄愤,所有的怨恨与愤怒,随着智障儿子的死一笔勾销;最后是图财,生了儿子,养了儿子,还必须借儿子的死谋取一笔价值不菲的非法保险利益。
4、人格特征:杀人犯罪人通常具有冲动性强、自我控制能力较弱、性格内向懦弱等特征。数据显示,事实杀人的犯罪人中,粘液质类型的人较多,通常表现温和、镇定、安宁、善于克制,在一般情况下,能够忍受挫折、不易产生激动情绪,但是,一旦形成仇恨心理和报复欲望,则不大消除,并且会急剧加强,最终表现为极端杀人。
五、结语
成年人的世界里没有容易二字。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逾越道德的最低限度——法律的边界,不碰红线,不闯禁区。我们可以不相信报应,不相信因果,但一定要有同理心,要信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杨先生或许没有想到,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是智障,如果有一天自己活到老年痴呆,不是智障的儿子不想被生活拖累而杀死了自己——那时,杨先生会怎么想?
善待生活,善待他人,以自己期望别人对待自己的方式对待别人,我们生活的世界,或将少些令人不寒而栗的罪恶,多些令人心情愉悦的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