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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周政见l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印发医疗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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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务部:发布《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国务院:印发《全民健身计划》支持设立科学健身门诊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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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

书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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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际微光数据资源

摄影:Rocktosp

哈哈

第部分

Thfirststory

医周*见

商务部:发布《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

7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我国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特点进行了分析,对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报告》显示,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药品流通行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行业销售总额稳中有升,集约化程度继续提高,持续保持稳中向好态势。年全国七大类医药商品销售总额亿元,扣除不可比因素同比增长2.4%,增速同比放慢6.2个百分点。其中,药品零售市场59亿元,扣除不可比因素同比增长0.%,增速同比加快0.2个百分点。《报告》预测,在新发展格局下,药品批发企业优化网络结构将进一步加快,零售药店健康服务功能将得到积极拓展,现代智慧医药供应链新体系将会持续完善,药品流通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态势更加明显。附件: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pdf(见报告分享)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7号),我委组织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年全国版)》(以下简称《全国版清单》)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以下简称《自贸区版清单》)中涉及医疗领域的项改革事项进行了具体细化,制定了有关落实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年7月2日

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举措

(一)诊所设置审批。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全国版清单》第38项)
  

(二)诊所执业登记。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全国版清单》第75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诊所基本标准,制定诊所备案管理的有关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诊所基本标准,按照备案管理相关程序,做好辖区内诊所备案管理工作。
  

(二)地方卫生健康行*部门结合实际,完善配套*策,创新监管手段。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诊所纳入本地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监管。诊所要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并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自觉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鼓励各地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
  

(三)地方卫生健康行*部门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各地依法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

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举措
  

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 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不再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号)执行。(《全国版清单》第40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定期组织医疗机构校验,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二)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加强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与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相结合,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设置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治疗业务许可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举措
  

设置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治疗业务许可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程序按照《戒*治疗管理办法》(国卫医发〔〕5号)执行。(《全国版清单》第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卫生健康行*部门批准取得戒*治疗资质,不得开展戒*治疗。违法开展戒*治疗的,要依法查处。
  

(二)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定期对开展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校验。
  

(三)地方卫生健康行*部门要加强对成熟的戒*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及时将戒*治疗开展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部门和同级禁*委报告。
  

(四)加强对戒*诊疗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管理。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举措
  

申请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通过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申报系统在线提交。专家评审时限由90天压减至60天。(《全国版清单》第32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加强规划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规划管理,对省级卫生健康行*部门的审批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部门应当根据本行*区域内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情况、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水平和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既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开展情况等因素,制定完善本行*区域内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合理布局开展人体器官移医院及人体器官移植项目。??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省级卫生健康行*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器官获取与移植管理规定,对涉及相关工作的全链条从业者以及捐献移植的全环节进行监管。重点对器官获取与器官分配领域情况进行评估,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开展器官移植工作的行*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撤销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防范打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违法犯罪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和联动机制。
  

(三)完善监管机制。各省级卫生健康行*部门要健全信息化监管为主、随机飞行检查为辅,二者有机结合的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省级信息化监管平台开展信息化监管。完善移植器官的可溯源管理,对器官移植工作开展趋势预警、动态监测、数据交互与重点行为监测。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定期飞行检查。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举措
  

(一)医疗机构(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 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推广电子化审批。(《全国版清单》第33项)
  

(二)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不再提交医疗机构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电子化注册登记,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执行。(《全国版清单》第34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定期组织医疗机构校验,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进一步加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二)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加强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与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相结合,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血站设立及执业审批和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举措
  

(一)血站(含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立及执业审批实行网上提交申请材料,设立及执业审批时限分别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程序按照《血站管理办法》执行。(《全国版清单》第37项)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实行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执行。(《全国版清单》第38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强化监管结果公开和责任追究。
  

(二)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推进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监管效能。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支撑,探索智慧监管,实现血液和单采血浆从采集、制备、检测到供应全流程可追溯管理。
  

(三)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各级卫生健康行*部门应当建立采供血机构监督管理举报、投诉机制。支持社会各界参与采供血机构监督,加强采供血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举措
  

(一)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除外),卫生健康行*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提出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时,不再要求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登记注册等信息应当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获取。(《全国版清单》第项)
  

(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所在地卫生健康行*部门应当制作并公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告知书,在受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机构申请时,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当场作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决定。(《自贸区版清单》第59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处方开具、合理使用、回收、销毁等各项规定,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处理。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要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电子化管理,实时统计和跟踪药品使用情况,掌握印鉴卡管理状态,实现全程闭环管理。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卫生健康行*部门还应当通过合理用药考核工作,对辖区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最大程度避免流弊事件发生。

国务院:印发《全民健身计划》支持设立科学健身门诊

全民健身计划

(—5年)

“十三五”时期,在*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逐步增多,人民群众通过健身促进健康的热情日益高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7.2%,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建设迈出新步伐。同时,全民健身区域发展不平衡、公共服务供给不充分等问题仍然存在。为促进全民健身更高水平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和健康需求,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快体育强国建设,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展示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的综合价值与多元功能。

(二)发展目标。

到5年,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更加便利,健身热情进一步提高,各运动项目参与人数持续提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8.5%,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村(社区)三级公共健身设施和社区5分钟健身圈实现全覆盖,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2.6名,带动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5万亿元。

二、主要任务

(三)加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

制定国家步道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和体育公园建设指导意见,督导各地制定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实施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盘活城市空闲土地,用好公益性建设用地,支持以租赁方式供地,倡导土地复合利用,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场地设施。新建或改扩建个以上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等健身场地设施,补齐个以上乡镇(街道)全民健身场地器材,配建一批群众滑冰场,数字化升级改造个以上公共体育场馆。

开展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提升行动,控制大型场馆数量,建立健全场馆运营管理机制,改造完善场馆硬件设施,做好场馆应急避难(险)功能转换预案,提升场馆使用效益。加强对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的评估督导,优化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绩效管理方式,加大场馆向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开放的绩效考核力度。做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

(四)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开展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举办全民健身大会、全国社区运动会。持续开展全国新年登高、纪念毛泽东同志“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题词、全民健身日、“行走大运河”全民健身健步走、中国农民丰收节、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等主题活动。巩固拓展“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成果,大力发展“三大球”运动,推动县域足球推广普及。制定运动项目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举办运动项目业余联赛,普及运动项目文化,发展运动项目人口。支持举办各类残疾人体育赛事,开展残健融合体育健身活动。支持各地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育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品牌,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联合打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品牌,促进区域间全民健身协同发展。

(五)提升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

落实国民体质监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制度。开设线上科学健身大讲堂。鼓励体育明星等体育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健身科普活动。征集推广体育科普作品,促进科学健身知识、方法的研究和普及。制定面向大众的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标准及评定体系。深化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制度改革,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扩大队伍规模,提高指导服务率和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弘扬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精神,开展线上线下志愿服务,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项目,打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品牌。

(六)激发体育社会组织活力。

完善以各级体育总会为枢纽,各级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协会为支撑,基层体育组织为主体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重点加强基层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总会向乡镇(街道)延伸、各类体育社会组织下沉行*村(社区)。加大*府购买体育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承接*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对队伍稳定、组织活跃、专业素养高的“三大球”、乒乓球、羽毛球、骑行、跑步等自发性全民健身社会组织给予场地、教练、培训、等级评定等支持。将运动项目推广普及作为单项体育协会的主要评价指标。

(七)促进重点人群健身活动开展。

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推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包”工程,开展针对青少年近视、肥胖等问题的体育干预,合理调整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设施器材标准,在配备公共体育设施的社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配备适合学龄前儿童大动作发展和身体锻炼的设备设施。提高健身设施适老化程度,研究推广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休闲项目,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赛事活动。完善公共健身设施无障碍环境,开展残疾人康复健身活动。推动农民、妇女等人群健身活动开展。

(八)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形成以健身休闲和竞赛表演为龙头、高端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现代体育产业体系。推进体育产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体育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推动数据赋能全产业链协同转型。促进体育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在健身设施供给、赛事活动组织、健身器材研发制造等领域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和“隐形冠*”企业,鼓励有条件企业以单项冠*企业为目标做强做优做大。大力发展运动项目产业,积极培育户外运动、智能体育等体育产业,催生更多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在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基础上,择优确定一批国家体育消费示范城市,充分发挥试点城市、示范城市作用,鼓励各地创新体育消费*策、机制、模式、产品,加大优质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高端体育消费回流。

(九)推进全民健身融合发展。

深化体教融合。完善学校体育教学模式,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整合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赛事,健全分学段、跨区域的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加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各级各类体校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力度,大力培养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规范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建设,鼓励支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

推动体卫融合。探索建立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模式。推动体卫融合服务机构向基层覆盖延伸,支持在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中设立科学健身门诊。推进体卫融合理论、科技和实践创新,推广常见慢性病运动干预项目和方法。推广体卫融合发展典型经验。

促进体旅融合。通过普及推广冰雪、山地户外、航空、水上、马拉松、自行车、汽车摩托车等户外运动项目,建设完善相关设施,拓展体育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体育旅游精品线路、精品赛事和示范基地,引导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十)营造全民健身社会氛围。

普及全民健身文化,加大公益广告创作和投放力度,大力弘扬体育精神,讲好群众健身故事。强化全民健身激励,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运动银行”制度和个人运动码,开发标准统一的科学运动积分体系,向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标准达标者颁发证书,鼓励向群众发放体育消费券。开展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和模范县(市、区)创建。加强全民健身国际交流,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共同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推动武术、龙舟、围棋、健身气功等中华传统体育项目“走出去”,鼓励支持各地与国外友好城市进行全民健身交流。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人民*府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推动完善*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出台本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完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体育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督促指导。

(十二)壮大全民健身人才队伍。

创新全民健身人才培养模式,发挥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在人才培训中的作用。加强健身指导、组织管理、科技研发、宣传推广、志愿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培养供给。畅通各类培养渠道,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人才培养,形成多元化的全民健身人才培养体系和科学评价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指导群众健身的教练员职称评定工作。

(十三)加强全民健身安全保障。

对各类健身设施的安全运行加强监管,鼓励在公共体育场馆配置急救设备,确保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服务达到防疫、应急、疏散、产品质量和消防安全标准。建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安全防范、应急保障机制。建立户外运动安全分级管控体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全民健身相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坚持防控为先,坚持动态调整,统筹赛事活动举办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十四)提供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

推动线上和智能体育赛事活动开展,支持开展智能健身、云赛事、虚拟运动等新兴运动。开发国家社区体育活动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体育设施电子地图,推动省、市两级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健身设施查询预定、体育培训报名、健身指导等服务,逐步形成信息发布及时、服务获取便捷、信息反馈高效的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

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针对科技成果具有多元价值的特点,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以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

坚持正确处理*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加快构建*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营造成果评价的良好创新生态。

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创新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二)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不涉及*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

(三)加快推进国家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按照“四个面向”要求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抓紧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建设完善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动财*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改革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探索多主体参与评价的办法。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

(四)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推动建立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鼓励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成果进场集中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建立全国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机制,依法推动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提升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水平,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中的先行先试作用。

(五)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通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化信用评价模型等,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加快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改革,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

(六)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标准,明确资质、专业水平等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及质量控制体系。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鼓励部门、地方、行业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成果评价*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优化科技成果评价行业生态。

(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坚持公正性、荣誉性,重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调整国家科技奖评奖周期。完善奖励提名制,规范提名制度、机制、流程,坚决排除人情、关系、利益等小圈子干扰,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优化科技奖励项目,科学定位国家科技奖和省部级科技奖、社会力量设奖,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强化国家科技奖励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紧密结合,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培育高水平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品牌,*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提高科技奖励整体水平。

(八)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具体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

(九)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推广标准化评价。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发布新应用场景目录,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

(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科技部要发挥主责作用,牵头做好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评估,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等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行业、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成果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在本意见出台半年内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有关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

(二)开展改革试点。选择不同类型单位和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探索简便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解决改革落地难问题,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做法并进行推广。

(三)落实主体责任。科技成果评价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各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照本意见要求在一年内完成相关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或管理办法制修订任务,提升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

(四)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制度执行,注重社会监督,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要加强*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年7月6日

哈哈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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